2020-9-15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跟贴(0条)
成都房产新政15条!具体是哪15条?有哪些新变化?

9月1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表示成都房产有新政15条,那成都房产新政15条具体是哪15条?有哪些新变化?

一、成都房产新政15条具体是哪15条?

1、在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方面,《通知》提出,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供应结构,住宅用地占经营性用地的比重不低于60%,供需紧张区域不低于70%,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2、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有效调控土地价格,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拿地。

3、全面清理已供未开发的土地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已供未开发土地的促建力度,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坚决打击捂地、捂盘行为。

4、在落实金融审慎管理方面,《通知》提出,继续执行好差别化信贷政策,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严防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违规挪用于购房。

5、在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方面,《通知》提出,大力实施租赁补贴扩面提标,将公交、环卫、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住有所居,实现应保尽保;

6、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切实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租购并举解决新市民居住问题;

7、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提升居住品质。

8、在完善住房调控政策方面,《通知》提出,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9、提高公证摇号中棚改、无房居民家庭优先的比例,棚改优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无房居民家庭优先最低比例由棚改优先后剩余房源的50%提高到60%。

10、加强热点楼盘销售方案审核,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

11、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12、在加强市场监管监测方面,《通知》提出,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3、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评价体系,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监测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14、在强化舆论宣传引导方面,《通知》提出,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准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

15、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发布信息的约束管控,规范房地产领域自媒体,严厉打击各种炒作行为。

二、都房产新政15条在税收方面有什么调整?

为贯彻落实“房住不炒”要求,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我市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年的起算时点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含《通知》印发之日,下同)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通知》印发之日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完成合同网签,其增值税缴纳仍按之前政策执行:

1、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合同网签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完成合同网签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通知》印发之日前的。


 

附:通知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市场调控

(一)增加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供应结构,住宅用地占经营性用地的比重不低于60%,供需紧张区域不低于70%,优先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二)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有效调控土地价格,引导市场主体理性拿地。

(三)全面清理已供未开发的土地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已供未开发土地的促建力度,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坚决打击捂地、捂盘行为。

二、落实金融审慎管理

(四)继续执行好差别化信贷政策,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严防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违规挪用于购房。

三、支持合理自住需求

(五)大力实施租赁补贴扩面提标,将公交、环卫、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住有所居,实现应保尽保。

(六)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切实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租购并举解决新市民居住问题。

(七)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提升居住品质。

四、完善住房调控政策

(八)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九)提高公证摇号中棚改、无房居民家庭优先的比例,棚改优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无房居民家庭优先最低比例由棚改优先后剩余房源的50%提高到60%。

(十)加强热点楼盘销售方案审核,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

(十一)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五、加强市场监管监测

(十二)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对涉嫌存在捂盘惜售、价外加价、虚假广告、捏造和散布不实言论、哄抬房价、违规挪用各类信贷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贷款主体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三)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评价体系,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监测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六、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十四)建立常态化信息发布机制,准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

(十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发布信息的约束管控,规范房地产领域自媒体,严厉打击各种炒作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
跟帖(0条)

留言人:


[到手机版首页] [发布/管理信息] [返回顶部]
m.028f.com